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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对《省民政厅关于制定支持 |
| 添加时间:2007-6-20 15:25:03 来源: |
省民政厅: 你厅鄂民慈函[1995]3号文件收悉。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答复如下: 一、文中第一条关于增值税问题待进一步研究后再回复。 二、“三资”企业对省慈善总会的捐赠可享受以下优惠: 1、外商投资企业向我省慈善总会的捐款、捐物,可以在该企业当期的成本、费用中列支,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2、省慈善总会举办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二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省慈善总会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暂免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 4、外籍个人对省慈善总会的捐赠,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扣除。
三、实行新税制后,消费税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对纳税人用于馈赠、赞助等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同时,国务院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税务部门一律不得减税、免税。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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