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慈善总会首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2004年8月2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黄冈市慈善总会(Huang gang charity Federation,简称HCF)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精神,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
第二条 黄冈市慈善总会是由市内外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慈善机构、团体、有关部门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联合性、非盈利性社会组织。本会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宗旨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扶助社会上孤、老、病、残、贫民、灾民等生活最困难的人,促进社会的公平与进步,促进我市慈善事业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即黄冈市民政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
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湖北省慈善总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驻所在地为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西湖二路19号。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会的工作任务如下:
(一)组织和团结社会各界力量,多渠道、多形式筹集慈善资金。
1、接受国内外各种机构、团体、组织和各界人士的捐赠;
2、组织举办义演、义赛、义卖、募捐等社会活动;
3、建立黄冈市慈善事业基金;
4、兴办为慈善事业服务的实业。
(二)按照本会的宗旨和捐赠者意愿,兴办各类慈善机构;资助慈善公益事业;开展赈灾救难、扶贫济困、助孤安老等社会救助工作。
(三)开展与国内国际社会的慈善交流活动,为我市兴办慈善事业的国内外人士、机构、团体、组织提供服务,帮助他们筹划和实施在我市的救助项目,向需要救助的地区和社会群体提供慈善援助。
(四)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社会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活动。
(五)协调指导各县市区的慈善团体,促进全市慈善事业的发展。
(六)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为政府制订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服务。第七条 本会设荣誉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设荣誉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四)热衷于慈善事业,对我市慈善事业有重大贡献或具有一定的影响。对我市慈善事业有重大贡献的市内外政界、企事业界、港澳台同胞、华侨、侨眷等社会各界知名人士和国际友人,经理事会通过,可作为本会荣誉会员。凡热衷慈善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团体、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可成为团体会员。凡热衷慈善事业的企业家、社会工作者、专家学者等社会各界人士,愿意履行会员义务,本人申请,理事会批准,可成为个人会员。
(五)国外华侨、港澳台地区和国际社会的各界人士、慈善机构、华人组织,由本会聘请,经理事会批准,可授予荣誉会员、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贡献突出者享受表彰和宣传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